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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給付工程款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勝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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