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幽蘭
- 法定代理人陳永昌、楊正君
- 原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交通部鐵道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莊勝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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