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 原告
-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鐵道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勝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