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鐵道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君
- 被上訴人
-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