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 原告
-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菁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被告
-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禎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8萬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