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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台灣莫里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長
被告
伊利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如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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