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台灣莫里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仁長
- 被告
- 伊利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如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