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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聲請人
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聲請人
即被告
洪崑智
原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告
林月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昱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複代理人
張揚律師
被告
林銘裕
被告
陳麗娜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告
林昶燁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告
曾永宗
被告
張振山
被告
張郁嘉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洪崑智承當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於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後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告洪崑智已將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各864 分之12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院訴字卷第229 至239 頁)。本件當事人中僅原告及被告洪崑智同意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其餘當事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後均未表示同意與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由聲請人義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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