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詹小鳳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 被告
- 吉一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碧霜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孝
- 法定代理人
- 廖桂豐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川
- 被告
- 旭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碧霜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孝
- 法定代理人
- 廖桂豐
- 兼上二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石虎即黃冠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金玫律師
- 被告
- 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