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抗告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垣光間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認僱傭

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