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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游儒顯
債務人
采邑作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毅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