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被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禎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8萬7,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