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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告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旙
被告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文馨

      張瑞堂

      王志成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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