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
- 債權人
- 銘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花蓮
- 債務人
-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