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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

債權人
銘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花蓮
債務人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