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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0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佳儀
債務人
慶暹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