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幸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逸民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倘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逸民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42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1,986元由相對人潘逸民負擔確定,是上開判決業就訴訟費用確定其金額為41,986元,聲請人再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6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