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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告
林景福
原告
呂國權
被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被告
趙嘉彥

      王碧娟

      嚴宗瑛

      張祐菁

      魏登科

      吳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3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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