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
- 原告
- 林景福
- 原告
- 呂國權
- 被告
-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明煌
- 被告
- 趙嘉彥
王碧娟
嚴宗瑛
張祐菁
魏登科
吳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3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