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
- 原告
-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可欣
- 被告
-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友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7萬1,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萬0,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