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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告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可欣
被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7萬1,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萬0,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