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2號
- 原告
- 黃文裕
- 原告
- 黃文慶
- 被告
- 漢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萬9,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萬8,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萬9,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萬8,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