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鄭振豐
- 被告
-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200(56,300+41,800+41,800+41,800+418,800+52,400+57,900+57,900+57,900+56,300+5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