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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被告
全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