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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宇銘

上訴人
阮語豔
被上訴人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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