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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新加坡商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岑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丘朝元律師
被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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