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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被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加坡商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21,688.36元,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7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4,982,8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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