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加坡商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珍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51,149.6元,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7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341,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