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原告
-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可欣
- 被告
-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友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41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
原告迄今猶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