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連生
- 即被告
- 張永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3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金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3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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