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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被告
王文燦
被告
連美麗
被告
吳明韋
被告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2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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