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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聲請人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素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68號)┌───────────────────────────────────────┐│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驊珍食品有限│彰化商業銀行│110年4月15日│33,415元 │NN9221048 │ ││ │公司- 林亮宏│三重埔分行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