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 原告
-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隋其樺
- 被告
- 全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