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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恢復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陳榮華
相對人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價額為7,260,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121,000元/月×12月×5年=7,260,000元,即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121,0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6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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