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 原告
- 盧彥旭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王淑琍律師
- 被告
-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和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