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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千儀

上訴人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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