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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告
蔡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口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未見主張並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之事由或管轄之合意存在,本院亦查無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特別管轄籍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至原告於訴狀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該址為訴外人麒燿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並非被告之住居所,被告亦非該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而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謄本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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