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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莊哲誠

原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
被告
蔡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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