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林莉婷、陳建文
- 原告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江祝、張玉英、李淑貞、顏君謀、蘇永村、呂淑女、許新添、郭素梅、翁國彰、翁國華、翁楊玉雲、林天來、黃廷鳳、黃喜榮、黃喜源、藍簡杏、藍瑋琛、楊增祥、楊昌林、楊真惠、楊凌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林曉薇律師 被 告 黃江祝 張玉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被 告 李淑貞 顏君謀 蘇永村 呂淑女 許新添 郭素梅 翁國彰 翁國華 翁楊玉雲 林天來 黃廷鳳 黃喜榮 黃喜源 藍簡杏 藍瑋琛 楊增祥 楊昌林 楊真惠 楊凌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萬0,803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229.17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7,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93,250/434,250= 22,130,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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