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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陳建文

  • 原告
    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江祝張玉英李淑貞顏君謀蘇永村呂淑女許新添郭素梅翁國彰翁國華翁楊玉雲林天來黃廷鳳黃喜榮黃喜源藍簡杏藍瑋琛楊增祥楊昌林楊真惠楊凌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林曉薇律師 被 告 黃江祝 張玉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被 告 李淑貞 顏君謀 蘇永村 呂淑女 許新添 郭素梅 翁國彰 翁國華 翁楊玉雲 林天來 黃廷鳳 黃喜榮 黃喜源 藍簡杏 藍瑋琛 楊增祥 楊昌林 楊真惠 楊凌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萬0,803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229.17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7,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93,250/434,250= 22,130,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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