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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漢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儒等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29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不服其餘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同時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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