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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告
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漢榮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9,13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萬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8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7,6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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