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沈奕瑋律師
- 被告
- 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漢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9,13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萬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8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7,6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