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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張寶釵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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