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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周世金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被告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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