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