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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5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90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162588、HN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