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聚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范發揚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 110年7月20日 26,707元 AJ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