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聲請人
皇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鳳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昇雷射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準此,供擔保人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茲因訴訟已終結,並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就擔保金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臺中地院107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民事判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是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中地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自應向臺中地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