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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5號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秉修
訴訟代理人
陳吉雄
被告
簡聰輝

簡林美津

簡玉真&ZZZZ; &ZZZZ; ○○○○○○○○○執行中)

簡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9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簡聰輝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5萬1706元(包含本金27萬4177元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日即110年12月3日止之利息77萬7529元)未清償,且被告繼承取得訴外人簡春雄之遺產即附表所示不動產後,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結果,致被告簡聰輝名下無財產得清償債務,害及原告前述債權。乃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及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依照前述最高法院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其訴請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間,二者價額較低者為斷。至原告併訴請塗銷及回復登記部分,核屬撤銷之後續作為,其訴訟目的與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同一,不另計算價額。

二、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近1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1萬65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證。據此推算,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95萬4620元(計算式:[58.68+9.6]×11萬6500=795萬4620),再計算被告簡聰輝之法定應繼分為4分之1,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98萬8655元(計算式:795萬4620÷4=198萬8655),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105萬1706元。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1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1萬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簡玉珍目前在監,倘其有意到庭,原告另需再繳納提解費,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地號、建號 應有部分 面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萬分之636 314平方公尺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巷0弄0號3樓) 全部 總面積58.6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9.6平方公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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