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聚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6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范  發  揚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 110年7月20日 26,707元 AJ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