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6號
- 原告
- 華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文
- 訴訟代理人
- 談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彥麟律師
- 被告
- 逸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惠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9萬2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萬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