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
- 原告
-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