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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范家豪
被告
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馥年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訴,為利於核退第一審裁判費予原告,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為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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