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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雅蕙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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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蕭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收受該補正裁定,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63頁、第269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273至277頁),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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