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雅蕙
- 即原告
- 先進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收受該補正裁定,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63頁、第269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273至277頁),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