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華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文
- 被上訴人
- 逸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惠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萬7,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0,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萬7,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0,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