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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宏璋

上訴人
華逸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文
被上訴人
逸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萬7,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0,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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