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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日永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川穰
代理人
張民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0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2 月1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顯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 111年11月17日 1,408,095元 NSA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