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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聲請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00-ND-0000000 3 3000  002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003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 1 500  004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00-ND-0000000 5 5000  005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 1 900  006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 1 10000  007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1 1000  008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00-ND-0000000 3 3000  009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00-ND-0000000 3 3000  010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E-0000000- 000-NE-0000000 2 20000  011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00-ND-0000000 3 3000  012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 000-ND-0000000 5 5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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